第一條 屏東縣為獎勵民眾檢舉違章漏稅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執行機關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第三條 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執
行機關提出;如有欠缺者,執行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十日內限期補正或
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一、檢舉人姓名、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住址。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
營業地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執行機關受理檢舉人至辦公處所以言詞檢舉之案件,應將檢舉之事
實作成筆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執行機關對其他查緝機關移送有關檢舉違章漏稅案件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四條 檢舉違章漏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但已提供具體事證
者,仍應予以調查。
二、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
三、非主管檢舉之稽徵機關,接獲檢舉人以同一檢舉事由分向各機關檢
舉。
第五條 執行機關對檢舉書內容應詳予查核是否具備前二條規定之事實,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
者,或認無調查之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一、經調查不實。
二、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
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
三、檢舉事由經執行機關或其他機關調查審理中或經他人檢舉在先。
第六條 檢舉人有下列之一情形者,不予核發獎勵金:
一、匿名或以虛偽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統一編號舉發。
二、檢舉人拒絕於檢舉筆錄簽名或蓋章確認。
三、舉發之違章漏稅案件與查緝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案件。
四、就同一違章漏稅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五、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六、具公務人員身分。
第七條 檢舉人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稅務違章案件經執行機關查證屬實並
裁處罰鍰者,僅獎勵最先檢舉人;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稅務違
章案件,經執行機關查證屬實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
配之。
第八條 檢舉人檢舉違章漏稅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全數繳納確定後,
檢舉人獎金之發放,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執行機關編列檢舉獎勵金得參酌前三年度核發之檢舉獎金平均數編
列預算。
第九條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勵金,每三個月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
案由、罰鍰金額及獎金數額,以供查核。
第十條 本縣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其檢舉內容之行政處分,如經訴願或行
政訴訟確定,再經撤銷處分,且無檢舉不實之情事者,其獎勵金不予追
回。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