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體育競賽活動申請及獎勵處理流程
,提高辦理時效,並有所遵循,避免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所屬各機關、學校、屏東縣體育會(以下簡
稱縣體育會)暨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及全國各單項委員會、機關、單
位在屏東縣辦理之賽事。另協助行文宣傳之各縣市各項體育活動亦屬
之。
三、體育競賽活動申請及審核,時限規定如下:
(一)全國性賽事:
1.有路權申請者,應於舉辦日三個月前送達本府,申請收件後三週內
核定准駁。
2.其餘一般案件應於舉辦日二個月前送達本府,申請收件後二週內核
定准駁。
(二)全縣性賽事:
1.有路權申請者,應於舉辦日三個月前送達本府,申請收件後三週內
核定准駁。
2.其餘一般案件應於舉辦日四十天前送達本府,申請收件後一週內核
定准駁。
(三)分區賽事:
1.有路權申請者請自行向道路主管單位申請,核准後併同競賽規程於
比賽日前一個月前送達本府,申請收件後二週內核定准駁。
2.其餘一般案件應於舉辦日一個月前送達本府,申請收件後一週內核
定准駁。
(四)協助宣傳賽事:
1.全國性比賽,應於報名截止日一個月前送達本府,本府收件後一週
內函轉相關單位。
2.全縣性賽事,應於報名截止日二十日前送達本府,本府收件後一週
內函轉相關單位。
四、全國性及全縣性賽事,參與比賽選手及帶隊職員、教練,比賽期間之公
假及課務說明,於核准函一併發給;工作人員及裁判之公假應於比賽日
三週前送本府,本府收件五天內核定。
五、競賽結束後,主辦或承辦單位應於二週內將辦理賽事之秩序冊、成果、
成績一覽表函報縣體育會初核後,轉報本府複核,並依屏東縣國民中小
學教職員獎懲原則標準辦理獎勵;協助辦理競賽之工作人員,主辦單位
應於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獎懲建議表函報本府,本府於收件後二週
內核定。
六、本要點處理期限計算標準,以來文送達本府總收發,核掛文號後次日起
算,至發文之日止。如文件不齊需辦理補件者,以補件送達本府之日起
算。
七、凡逾申請期限送件者,本府一概不予受理。凡申請案件,辦理期程超過
規定期限,經查明責任後,依本府公文管理實施要點及公文處理時限暨
逾限懲處標準表辦理。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