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主任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品質管理課:辦理實驗室評鑑及認證、能力試驗、報告核發及一般行政業務等。
二、環境檢驗課:辦理空氣品質監測、放流水、飲用水及其他環境樣品檢驗等。
三、食品檢驗課:辦理農漁業產品、食品衛生檢驗、酒品質衛生、病毒血清檢驗等。
第四條 本中心置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第五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屏東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屏東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正代行;技正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局核定後實施。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