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小琉球地區之整體空氣品質及推動低碳旅遊環境,將管制各種
空氣污染源的排放,並輔導車輛租賃業者以低污染運具取代高污染車
輛,特制定本管理實施要點。
二、本管理實施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
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
三、為有效降低車輛產生之空氣污染且達成減碳管理目標建立低碳永續之
生活環境,對進入本區車輛停車未關閉引擎者進行管制,車輛於本區
之道路、公私立停車場或其他供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
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四、前條管制之場所其管理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設立停車怠速熄火告示牌:
(一)公私立停車場、醫院、指定管制區域或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
駁、轉運之場所應於入口處或場內設置。
(二)學校得於入口處、校區周圍、校門口或側門等區域劃定校園空品
淨區(以劃定長寬各5公尺以上之面積為原則,空品淨區大小可視
學校本身環境地理位置而定),於上、放學時段禁止車輛進入該區
域停車怠速。
五、管制小琉球地區機車租賃(含民宿)業者之燃油機車,管制作法如下:
(一)宣導期:自105年1月1日起,針對車齡5年以上之機車,宣導業者每
年應依行照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間完成定期檢驗作業,檢驗不合
格之機車須於一個月內完成複驗作業,並針對未實施年度定期檢
驗之機車寄發限期改善通知單,若仍逾期未實施檢驗之機車將進
行告發處分。另安排定檢站或移動式定檢車進行小琉球地區機車
租賃(含民宿)業者認養作業,並輔導業者採用低污染車輛作為租
賃車。
(二)管制期:自106年1月1日起,小琉球地區租賃(含民宿)業者之燃油機
車均須排氣檢驗合格,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者依法
告發處分。
六、本府環保局不定期於小琉球地區執行機車稽巡查工作, 針對未實施年
度定期檢驗之機車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若仍逾期未實施檢驗或檢驗
不合格之機車將進行告發處分,以有效維護小琉球地區空氣品質。
七、管制全國未定檢燃油機車進入小琉球地區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八十條進行處分。
八、本府環保局以年度定檢方式進行小琉球地區柴油車車輛不透光率檢測
,並要求行駛於小琉球地區之柴油車加入本縣柴油車自主管理並主動
到檢,檢測合格核發柴油車自主管理合格標籤,超出標準者要求限期
改善。
九、推動餐飲業者油煙管制,管制作法如下:
(一)宣導期· 將本地區之餐飲業者(含餐廳)、麻花捲業者、碳烤業者
及民宿業者,自105年1月1日起,全面輔導餐飲業者裝設空氣污染
防制設備(前處理設備) ;並遴選小琉球優良之環保餐飲業者成立
環保餐廳。
(二)管制期:宣導期屆滿後將成立琉球鄉環保餐飲示範街專區,並輔導
該區環保示範街之餐飲業者,全面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末設
備),並建立自主維護管理。
十、協助小琉球地區重要觀光景點廣設充電站、充電柱或電池交換站,並
輔導電動機車業者於當地民宿建立充電柱 ,以提升電動機車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