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辦理道路命名、更名應依
下列程序辦理:
(一)函報本府核定:道路命名、更名檢附道路命名、更名資料
表(如附件一);道路更名者並應檢附道路更名意見調查
統計表(如附件二)。
(二)經本府核定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1.函知道路主管機關。
2.函請鄉(鎮、市)公所豎立路牌。
3.通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修繪通用版電子地圖。
4.辦理相關門牌整編事宜。
三、門牌編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主要結構完成且板模拆除後,由起造人、管理人或
現住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所申請門牌初編: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門牌編釘申請書。
3.建築物平面圖。
4.建造執照或建築許可文件正本。
5.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發布前已興建之建築物,或
其他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向戶政
所申請門牌編釘。
(三)受理門牌編釘,以主管建築機關所核發之建造執照上之層棟
戶數編釘門牌。
(四)門牌尾數號碼為四者,得抽空不編。
(五)戶政所受理民眾申請新編釘門牌號,應派員實地調查,並於
受理門牌編釘申請後三個月內派員至住戶釘掛或張貼。
四、違章建築申請初編門牌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二)門牌編釘申請書。
(三)建築物位置簡略圖。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同意書。
(五)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六)共有土地如無法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者,除檢附應
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證明文件外,如有超出建築占地
面積者,應另檢附所超出建築占地面積之其他共有人書面同
意證明。
(七)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
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增、併編門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申請增編、併編門牌,應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
變更戶數,檢附主管建築機關蓋有核准戳記之建築物平面圖
。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須先向地政單位申請
建築測量成果圖,並經施工完竣後,戶政所始得依所核准變
更之戶數編釘門牌。
(二)增、併編門牌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
建築物所在地戶政所申請: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增、併編門牌編釘申請書。
3.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4.經核章之建築物平面圖或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5.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
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驗證。
六、門牌改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或由戶
政所視實際需要辦理門牌改編:
1.已編釘門牌號碼其尾數為四。
2.原編門牌號重複或錯誤。
3.建築物因正門面向或主要進出口改變。
4.民眾主觀認為不吉利之數字,並經戶政所職權認定者。
(二)前款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者,應取得改編建築物全
部所有權人同意後,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所提出申請,依現有
門牌順序改編,若無號碼可用時,編為鄰近門牌之附號。
(三)以第一款第四目申請門牌改編者,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門牌改編,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改編門牌編釘申請書。
3.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4.改編建築物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書。
5.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
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門牌改編後,應列印「門牌編釘對照表」,函送各相關機關。
七、門牌附號(之號)之書寫方式如下:
(一)一樓門牌之附號:編釘為○之○號。
(二)二樓以上之門牌:編釘為底層門牌之樓次,如○號○樓。
(三)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編釘為○號○樓之○。
地下層門牌之編法及書寫方式如下:
(一)地下層單純只編一個號碼者:編釘為地下○層。
(二)地下層編二個以上號碼者:編釘為地下○層之○。
(三)「層數」之書寫比照「樓層」,以國字小寫書寫;而「層之○
」比照號數書寫方式,以阿拉伯數字書寫,例如「地下一層之1
」。
八、門牌整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命名、更名後,有辦理門牌整編需要時,戶政所應於命名、
更名案核定後儘速辦理。
(二)整編作業如遇選舉、公民投票期間,應於投票日前六個月完成或
俟選舉、公民投票結束後再行辦理。
(三)門牌整編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主要法令依據。
2.整編之範圍及理由。(如整編前後對照圖表)。
3.整編生效日期。
4.整編門牌數及戶數。
5.門牌工本費及相關預算。
6.整編區域圖。
(四)依屏東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辦理門牌整
編者,門牌整編計畫應包括意見調查統計表(如附件二)。
(五)整編門牌後簿證改註及通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將整編之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轉檔
及通報作業。
2.整編生效日起五日內列印「新舊門牌對照表」函送各相關機關。
3.戶政所應於門牌整編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排定日期派員至適當地點辦
理簿證換發及改註事宜,並核發紙質臨時門牌,通知單應於作業一
週前通知民眾預為準備。
(六)若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同一天生效,應先執行門牌整編之生效
作業。
九、門牌廢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拆除或滅失時,得由原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或由所轄戶政所
派員現場勘查後,辦理門牌廢止作業。
(二)接獲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拆除建築物或受理房屋稅籍註銷、滅失登記
通知時,戶政所應辦理門牌廢止作業。
(三)廢止門牌如有設籍者,得依戶籍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十、門牌補發、換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門牌補發、換發時,戶政所如發現該建築物已不存在或一門牌
號多屋之情形,應先查明處置後再予以補發、換發門牌。
(二)申請門牌補發、換發,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檢具下
列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所申請: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設籍之現住人得免附)。
3.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
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證。
十一、辦理門牌初編、增編、改編、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由戶政所訂製門
牌,未釘掛前戶政所得先發給紙質臨時門牌。
前項紙質臨時門牌之核發,於門牌遺失或毀損申請補製時,準用之。
十二、門牌格式如下:
(一)門牌以金屬製作、長方形、藍底白字為原則。
(二)門牌尺寸以長二十一公分,寬十五公分為準。
(三)門牌書寫方式:鄉(鎮、市)及村里別在左方,路、街、段、巷
、弄自左向右橫式書寫,並加門牌號次。
(四)門牌之格式得放寬彈性製作,以展現各鄉(鎮、市)之特色。
十三、建築物所有權人、起造人、管理人、現住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下
列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所申請核發門牌證明書: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設籍之現住人得免附)。
(三)利害關係人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戶政所查驗後留存影
本。
(四)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
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
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