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以下簡
稱本標準)第十九條規定之養護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收
容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及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老人之許可申請案件(
以下簡稱申請案),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計畫名稱、依據、目的、機構許可業務及規模、申請調
整床位數規模、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及人力配置說明)。
(三)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四)員工名冊(檢附證書證照影本)、現有老人名冊、巡診醫師資料。
(五)調整前之樓層床位平面圖影本。
(六)調整後之樓層床位平面圖影本。
(七)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八)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
(九)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
申請案未涉及樓層床位配置調整及隔間變動者,檢附現況樓層床位平
面圖,免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小型機構免附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本府審核申請案時,應於申請人備齊前點規定文件後一個月內,由社
會處實地勘查後完成審核;如申請文件資料涉及其他單位權責業務,
應會同其他單位審核。
四、申請案有應補正事項者,經本府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機構應於到達後
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本府予以駁回。
五、申請案應符合本標準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
定。
六、本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