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
服務他人、關懷社會志向及情操,建立服務樂群觀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對象為本縣高國中小學校學生。但國小以高年級學生為限。
三、服務教育學習對象如下:
(一)學校所規劃之校內外公共服務、慈善、公益及藝文活動等公共服務。
(二)學校鄰近之社區公共服務
(三)經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所舉辦經政府相關機關核備之各
項公益性服務活動。
(四)本府各局(處)及所屬社會福利、社會教育機構、醫療院所及私人教學醫院
、相關單位之公共服務。
四、服務內容如下:
(一)衛生服務。
(二)社區服務。
(三)藝文服務。
(四)輔導服務。
(五)體育服務。
(六)社會福利。
(七)其他公益服務內容。
五、學校推動學生服務教育學習應訂定實施計畫,依個別需求自行訂定教育訓練課
程。
學生從事服務教育學習時,學校應確保學生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進行
,視情況得通知家長知悉。
受服務單位應爲學生辦理保險事宜。
六、學生完成參與服務教育學習,學校應核發服務教育認證時數證明書,證明書內
容應包含受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日期及時數。如已依志願服務法發給證
明者,不重複核發證明。
七、學校推動學生服務教育學習, 本府不定期督導學校辦理情形,並列入督學視
導重點項目。
八、學校可結合校內獎勵制度,自主訂定獎勵學生服務教育學習辦法,針對投入服
務績優學生予以獎勵。學校推動辦理服務教育學習工作績優者,由本府針對學
校推動有功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敍獎;其獎勵方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