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針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措施,並及時
提供協助,以縮短其學習落差,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特依屏東縣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補充規定第九點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實施原則。
二、本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應透過校務會議、教師
會議、全校集會、班親會,並用家庭聯絡簿或通知單等方式,向
教師、學生及家長宣導有關畢業證書核發條件等相關規定。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畢業標準等相關規定印製於學生手冊、班親
會資料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隨時參閱。
三、每學期第二次定期評量後,各任課老師應檢視當學期該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有不
及格之虞的學生進行相關輔導及補救措施。
四、每學期結束後,學校教務處應將前一學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不及格之學生名
單,以不公開之方式通知導師及學生家長,俾利補救教學或相關補救措施。
五、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該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
習課程,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行評量,評量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並公告通
知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行評量之機
會。
六、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學校應就學生該學習階段已經完成之所有學習年段之領域學習課程
平均未達四領域及格者,以書面方式通知其家長(監護人),進行學生畢業資格之預警。
七、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行評量後,視其補行評量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
書。
有關畢業生畢業資格補考內容應涵蓋該教育階段之學習範圍。
八、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經准假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
考,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未補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
學期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學期成績
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十、補行評量相關等事宜,由學校教務處統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