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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屏東縣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屏府行法字第10404184800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
及核發印鑑證明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包含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
各戶政事務所因不可歸責於民眾之原因須辦理印鑑變更登記時
,得免收規費。
第三條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應隨案繳納。
各戶政事務所徵收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後,依法定程序解
繳縣庫。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