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收容飼主擬不繼續飼養之犬、貓,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飼主設籍於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具寵物登記及絕育者,
每隻收費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二、飼主非設籍於本縣或雖設籍於本縣而未具寵物登記或絕育者,
每隻收費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前項不擬飼養手續完成並繳費後,不予退費。
第三條(刪除)
第四條 飼主領回被收容之犬、貓,自收容之日起至領回之日止,每隻
每日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五條 民眾捕捉或拾獲無飼主犬、貓送交指定收容處所收容,應依下
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犬體重三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貓體重一點五公斤以上未滿三
公斤,每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犬體重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貓體重三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
,每隻新臺幣二千元。
三、犬體重十公斤以上;貓體重五公斤以上,每隻新臺幣二千五百
元。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