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依據公
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屏東縣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縣公共藝術之整體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
諮詢意見。
(二)審議本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本縣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審議本縣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事宜。
(五)審議本縣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六)其他有關本縣公共藝術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副縣長或
秘書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處處長兼任,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士遴聘組成,
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
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環境
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並應由本府文化
處外人員擔任之。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為二年。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並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能開議
;決議事項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五、本會委員對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審查會應予迴避。利害關係認定有爭
議時,由本會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會決議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