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
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屏東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屏東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屏東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屏東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五、屏東縣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專業團隊)。
六、各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七、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職掌者,本府教育處應協調各該機關(單位)協助辦理,並指定專
人負責相關事宜。
第三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特殊教育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含轉介鑑定)、安置(含重新安置)
、諮詢輔導、通報、支持服務等事宜。
三、資源中心:運用相關資源提供學生所需評量工具、輔助器材、專業
服務、諮詢輔導等事宜。
四、輔導團: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輔導,提供教師專業教學諮詢等事宜。
五、專業團隊:結合相關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六、大學特教中心:協助辦理特殊教育進階研習及提供諮詢專線服務。
第四條 支持網絡之聯繫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議:定期召開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協調特殊教育相關
業務,建立、檢討分工及合作機制,強化橫向及縱向之聯繫溝通
與合作。
二、建置資訊平臺:建置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平臺,連結各單位之資訊
,提供學校申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及諮詢管道。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各單位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提
供學校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五條 本府應依特殊教育相關統計數據、各單位執行成果及學校對支持
網絡提供之服務品質建議,檢核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並作為訂定
特殊教育政策及編列年度預算資源分配之參考。
第六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辦理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