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經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三條 前條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事項,得向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事項,以身心障礙教育為優先。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鐘點費。
二、教材費。
三、場地費。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之項目。
第五條 申請本獎助者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
一、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二、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依據、目的、對象、內容、期程、時
間、地點、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
第六條 受領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十日內,檢具領據、成果報告(含
照片)、實際支用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機關獎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獎助項目及金額)及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辦理核銷事宜。
第七條 受領獎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並追回獎助
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其屬第一款情事者,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獎助或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
情事。
二、未依核定經費項目使用。
三、妨礙查核獎助辦理情形。
依前項規定追回獎助經費時,本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逾期未返
還,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由本府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