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工程人員辦理各項建設工程,提
高工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爰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獎
金支給表,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對象:(以下簡稱工程人員)
(一)本府各處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屬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
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工友、技工、駕駛、聘僱人員
及駐衛警察。
(二)其他機關借調、兼職或代理之人員,如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實
,得比照適用。
三、工程獎金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經費來源:本府各處實際執行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提列。但經行政院
核定非由工程管理費提列者,不在此限。
(二)經費額度:
1、本府各工程執行單位實際提撥之工程獎金額度不得逾本要點規定
之提撥上限,但依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
給要點」提撥工程獎金有案人員,於調任其他機關(單位)前,
仍得依原規定提撥,不受本要點提撥上限及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
限制。
2、本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
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並依下列規定提撥
獎金額度:
(1)各機關如係自辦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相關業務:於年度終
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
益,且其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
行率平均數者,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
之二十內提撥工程獎金;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
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
費百分之三十內提撥;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
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者,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
撥。
(2)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
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3、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如由二個單位以上共同主辦者,應
事先簽准其分工範圍並自行協調該工程管理費所提撥之工程獎金
之分配比例。
4、各項工程計畫如跨年度,其預算執行率以當年度應執行之預算數
計算。
四、工程獎金均提列為績效獎金,並依本府績效評核結果發給:
(一)單位績效獎金:指本府各單位之績效評核結果,分等第發給單位之
績效獎金,獎金數額為績效獎金之百分之八十。
(二)個人績效獎金:指縣長得審酌個別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個人之
績效獎金,獎金數額為績效獎金之百分之二十。
五、工程獎金申請程序:
(一)單位工程績效獎金:工程單位經本府績效評估委員評核,並簽奉縣
長核定後,分三級等第發給工程績效獎金。
(二)個人績效獎金:由縣長依據本府員工之特殊績效或平時考核結果,
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六、工程獎金每人每年支給限額:
(一)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新臺幣十三萬元。
(二)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之人員: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七、工程績效考評作業規定:依據本府暨所屬一級機關績效評核計畫規定辦理
。
八、個人工作績效評估基準、獎金核發對象、程序及額度:
(一)個人工作績效經評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填具本府各年度個人績
效獎金申請表送人事處,送請縣長核定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1.辦理重大專案或特殊績效及貢獻者
2.各單位員工辦理工程業務如經上級機關以公開評比機制評定著有績
效或經上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查核成績達優等或九
十分以上者。
(二)獎金額度:每人全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
九、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及第二點所列支給對象以外實際從事
工程業務人員,其工程獎金發給之核發標準、考核模式、計算基準及獎金
來源等應於契約中明訂,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支給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