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縣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工程品質
,及公共設施與用地於竣工驗收後之接管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重劃會應依有關規定規劃、設計及監造,並委
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並應於計算負擔
總計表報核前,送請本府核定。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由本府地政處邀集本府各工程權責單位(如附表
一)、相關專業技師及工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召開工程書圖審
查會審查通過後並經本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重劃會應於收受上開書
圖核定函次日起,一年內提報開工。
重劃會應於施工前提報經技師簽證之監造執行計畫書、品質計畫書、施
工計畫書及工程契約副本等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本府函復時,應副知
工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前項監造執行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工程契約,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訂頒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內容製作。
三、重劃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重劃會應參照屏東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制度作業規定辦理,並將該作業規定納入工程契約附件。
四、重劃工程施工期間,重劃會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確依已核定之工
程預算書圖、施工規範及計畫辦理,並按月填報工程進度表,於次月十
日前送本府備查。
重劃會於總工程進度各達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七十五時,應主動向本府
申請工程查核,由本府地政處邀集相關專業技師、工程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及本府各工程權責單位(如附表一)辦理工程查核。查核時,
重劃會應備齊各項書面文件及其他應行配合辦理事項,並應請監造單位
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
重劃會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主動查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申請查核或拒絕本府查核者,得予警告,經警告達三次者將命
其整理。
(二)查核後,經限期改善之事項未完成者,工程不予驗收接管。
(三)倘查核結果發現有違反技師法、建築法等規定者,依各該相關規
定辦理。
五、重劃工程施工期間,如經檢舉或陳情工程施作有違法或規劃設計不符情
事,本府得通知重劃會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六、重劃會應將工程竣工日期函報本府備查,由重劃會辦理工程初驗,並作
成初驗紀錄(如附表二),及各參與單位人員簽認。如有缺失應要求承
包商限期改善,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再行辦理複驗。
重劃會初驗合格後,應訂定日期且須於二十日前主動向本府申請會同驗
收,並由本府地政處邀集相關專業技師、工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
所及本府各工程權責單位(如附表三)會同辦理,驗收時應作成驗收紀
錄(如附表四、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由各參與單位人員簽認。
如有驗收不合格者,應要求重劃會及承包商限期改善,於期限內完成者
,再行辦理複驗。
前二項經要求限期改善事項,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工程不予驗收接管。
重劃工程驗收合格後,重劃會應檢附工程竣工書圖定稿本函送本府備查
。
七、重劃工程驗收合格後,由承包商向工程接管機關(如附表二)依相關規
定繳交保固保證金後,送請接管養護。保固期滿無事故者,該保固保證
金無息退還承包商。
前項保固期間為三年,保固保證金為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三。
八、依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出席之專業技師所需費用支給標準,參
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並由重劃會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