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轄
管道路管理及養護工作,以維護用路行人行車安全,依據屏東縣道路
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範圍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維護管理之市區道路、村里聯絡
道路、農路、重劃區道路等道路之管理及維護。
三、經費補助分配原則如下:
(一)各鄉(鎮、市)當年度十二月份人口數(鄉鎮市人口數未滿依萬人
者,以一萬人計算)占年度預算百分之十。
(二)都市計畫市區道路面積(滿州鄉及無都市計畫者,依各鄉(鎮、市
)都市計畫市區道路面積最小者計算)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鄉(鎮、市)區域面積(山地鄉及滿州鄉區域面積以平地鄉區域
面積最小者計算)占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四)各鄉(鎮、市)分級補助(補助比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為一
:三:六)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三十:第一級鄉(鎮、市)為屏東市
、恆春鎮、東港鎮、潮州鎮等;第二級鄉(鎮、市)為南州鄉、崁
頂鄉、九如鄉、里港鄉、高樹鄉、竹田鄉、內埔鄉、麟洛鄉、車城
鄉、枋寮鄉、佳冬鄉、林邊鄉、新園鄉、萬丹鄉、鹽埔鄉、新埤鄉
、萬巒鄉、長治鄉、琉球鄉等;第三級鄉(鎮、市)為牡丹鄉、三
地門鄉、霧台鄉、瑪家鄉、春日鄉、滿州鄉、來義鄉、獅子鄉、泰
武鄉、枋山鄉等。
(五)道路管理養護績效(含道路施工品質、執行路平專案及完工付款延
遲等內容),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依前一年度實際考核結果核
配。
四、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本補助經費確實辦理道路管理及養護工作,
並就下列工作項目經常辦理,以維用路人行車安全:
(一)道路坑洞巡查、修補工作。
(二)橋梁巡查及緊急處置工作。
(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工作。
(四)交通安全警戒設備及瀝青包料購置。
(五)有影響安全之虞道路附屬設施其新設維護工作。
(六)其他道路管理及維護必要之工作(含路平專案、側溝清淤、道路清
潔通報及處置等)。
前揭經費如有不足,由鄉(鎮、市)公所自行籌應,本府不另補助。
五、各鄉(鎮、市)公所若未依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者,次年度
酌予取消部分補助經費。
六、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七、各鄉(鎮、市)公所應於年度開始一月底前,依本府核定之預算分配
數,檢齊納入預算證明、收據等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款。
八、本府於當年度十月底前辦理各鄉(鎮、市)公所道路管養績效考核,
並於當年度年底前依考核結果及次年度預算召開經費及檢討會議。
九、本府考核作業共分為書面考核(占考核作業百分之四十)及現地考核
(占考核作業百分之六十)二部份,書面考核應提供核定預算辦理之
各項工作經費簽陳、工程契約、施工前中後照片及經費支用統計分析
表等文件,以供查核;現地考核由考核人員隨機選定現場實地考核(
考核表格如附件一、二)。
十、本府考核結果,經評定年度計畫執行績優者,得酌予增加補助款予以
獎勵;執行不佳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應酌予減列該各鄉(鎮、市
)公所次年度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