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讀、寫、算
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及國民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補習教育由本府所屬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
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國小補校名稱為屏東縣某某鄉鎮市某某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
校。
三、本府視實際需要於每一鄉、鎮(市)設立一所以上國小補校為原則。
前項實際需要設立國小補校之地區,每年由本府擇定。
四、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
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小補校工作補助費、導師費及教師授課鐘點費支給標準如附表,其
他兼任行政人員不另支給兼職費。
五之一、國小補校教師,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其兼代授課時數,國小與補
校合計以九小時為限,並比照國小授課鐘點費標準及有關規定支
給鐘點費。
六、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
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歷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
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七、國小補校之招生,應報請本府核定。但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
制。
八、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新設補校以二班以上為原則,初級部相
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
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每班級學生人數以十人
至四十五人為原則,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少。
九、國小補校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課程標準
辦理。
十、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