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
三、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
四、導師:每班一人,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教師兼任為原則。
五、其他兼任行政人員:校長得視實際需要各設置一人,如人事、會計、
幹事等人員由原校相關行政人員兼任。
第 3 條
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
三、組長:得置組長一人,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
四、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
五、導師:每班一人,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教師兼任為原則。
六、其他兼任行政人員:校長得視實際需要各設置一人,如人事、會計、
幹事等人員由原校相關行政人員兼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