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ㄧ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重度身心障礙之
在家教育學生完成義務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符合下列三款者均得申請:
一、年滿六歲至十五歲設籍本縣之重度身心障礙者。
二、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設有學籍。
三、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同意辦理
在家教育者。
第 三 條 在家教育補助費每學年以九個月計算,每月新臺幣三千
五百元。但就讀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每月新臺幣五
千五百元。
第 四 條 申請手續:
一、符合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於每年十月及四月檢附相
關證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新發生個案依實際申請安置月份辦理之。
第 五 條 核發之教育補助費,以支應該生教育需求所發生之相關
費用為限。該生設籍學校及輔導教師應輔導其家庭或監護人
適當使用本在家教育補助,以發揮其應有之效能。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