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屏東縣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稱之特別收入
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屏東縣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收納之
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本縣公共藝術計畫之支出。
二、本縣公共藝術之推廣、獎勵、補助與管理維護等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應納入縣庫並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第七條 本基金設置屏東縣公共藝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監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其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監督。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第八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文
化處長兼任;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
及專家學者中擔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指派
有關現職人員兼任,必要時得依規定聘用專業技術人員若干人。
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副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委員會開會時,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之決議,應
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其決議事項,應報
本府核定後辦理之。
第十條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
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
第十三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
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