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維持居
住環境品質,特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為中低收入戶內
老人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第3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實際居住之自有或列冊獨居老人租賃、借用住屋
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屋頂(瓦)防水、排水。
二、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
三、地面(磚)、樓梯之修補。
四、衛浴、廚房設備之修補汰換。
五、防滑措施。
六、住宅必須性之居住安全設施設備修繕。
七、無障礙設施設備。
申請改善項目如涉及建築相關規定時,應申請建築許可後,再提出申辦。
第4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戶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未達四萬元者依其實際修繕費用金
額補助。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已接受政府相關住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
內,不得重複申請。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尚未核准前申請人死亡、戶籍遷出本縣或進住老人福利機構。
二、申請人未獲本府核准前即進行修繕。
申請人以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補助費用者,撤銷其原補
助,並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6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修繕住屋之房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
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
四、修繕工程估價單。
五、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六、房屋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及租賃或借用契
約影本。
本辦法所需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第7條
鄉(鎮、市)公所需派員實地勘查初審,初審確有修繕需求及符合規定後
,函報本府複核。
第8條
申請人應按本府核定補助項目施工,如有變更應函報本府核備。
第9條
住屋修繕工程完竣後,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由鄉(鎮、市)公所函轉
本府撥款:
一、領款收據。
二、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三、廠商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施工後照片。
第10條
本府得派員勘查修繕前之住屋或勘驗修繕情形,如發現修繕不實者,得撤
銷補助並追回已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如年度經費執行完畢,即停
止受理申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