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定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通報:
(一) 辦理未成年人生子及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案件後,應填寫轉介單
(附件一),當日傳真通報本府社會處及衛生局。
(二) 每十日將適齡(六至十五歲)國民之遷入、初設戶籍登記案件以動
態資料造冊彙送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
(三) 按月將出生、結婚、死亡、死亡宣告之登記案件以動態資料造冊
,彙送當地衛生所。
(四) 按月將「房屋設籍課稅申明書」、「受理無建造執照房屋申請門
牌編釘通報表」及「房屋位置簡圖」通報所轄財稅局或分局。
(五) 違章建築房屋門牌編釘完成後,按月函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
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時,應設簿登記。
四、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績效,每年檢討一次,如無逾期、漏送或遺失
通報者,承辦人及主管得依規定敘獎。
五、本要點經縣長核准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