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定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通報:
(一) 辦理未成年人生子及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案件後,應填寫轉介單
(附件一),當日傳真通報本府社會處及衛生局。
(二) 每十日將適齡(六至十五歲)國民之遷入、初設戶籍登記案件以動態
資料造冊彙送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
(三) 按月將出生、結婚、死亡、死亡宣告之登記案件以動態資料造冊,
彙送當地衛生所。
(四) 按月將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含出生)、喪失、變更、更正、回復等
登記申請書副本一份彙送當地鄉(鎮、市)公所。
(五) 按月將「房屋設籍課稅申明書」、「受理無建造執照房屋申請門牌
編釘通報表」及「房屋位置簡圖」通報所轄財稅局或分局。
(六) 發現有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應填具「通報(撤銷)失蹤人口通
報單」(附件二),函文通報所轄警察分局協尋列為失蹤查尋人口。
(七) 違章建築房屋門牌編釘完成後,按月函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
三、 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時,應設簿登記。
四、 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績效,每年檢討一次,如無逾期、漏送或遺
失通報者,承辦人及主管得依規定敘獎。
五、 本要點經縣長核准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