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陞遷
制度,使所屬各級員警適才適所,爰依轄區狀況及地區特性,並參照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規定修訂本要點。
二、本局員警陞遷案件,除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及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均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局員警之陞遷,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所訂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
逐級辦理陞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局辦理員警之陞任,由人事室依陞職積分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
,簽請局長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就具有擬任職務遴用資格人員前
三名中評定陞補之;如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評
定陞補之。
(二)陞任人員應具備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所訂陞職資格。
(三)陞遷評分標準表依照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訂頒內容辦理。
四、本局員警請調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檢具報告循行政系統提出自請調地申請:
1.在本單位服務滿一年。
2.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
3.初任人員服務年資或辦理考績年度未達前款規定者,不受考績及獎
懲之限制。
(二)員警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訂頒「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及應檢
附證明文件一覽表」規定提出請調者,由各單位查實後檢附查核資
料隨時轉報,並參酌其個人請調志願核調事實發生地(戶籍地)所
在分局或相鄰分局為原則;局本部各單位間之調整及各直屬隊不列
為特殊困難請調單位。惟如陞職人員之特殊困難事實發生在陞職前
,則與一般請調相同,應管制一年。另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者,依
下列順序核調:
1.優先核調人員:
(1)符合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要件第一款各目情形之ㄧ者。
(2)本人或親屬罹患重病,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者(具有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
(3)本人或親屬領有重度以上程度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符合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
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ㄧ者。
2.其餘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與一般請調人員按1(一般性特困):
1(一般請調)比例存記,並依存記順序核調。但一般性特殊困難
請調人員之積分較一般請調人員為高者,不按比例,由一般性特殊
困難請調人員排序在前。
(三)本局對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除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五條第四
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應予管制之情形外,得應勤業務需要辦理職
務遷調或定期業務輪調,不受前開(一)、(二)規定之限制。
(四)縣內請調核准存記有效期內人員之調整,由本局視各單位缺額情形
,以專案者優先考量,次依存記人員之資績計分、考績、獎懲,並
參酌各單位勤業務需要檢討,存記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由本局主
動註銷。
(五)自請調地者不以遷調同一職稱職務為限,當事人亦不得指定職稱請
調。但為期適才適所,原報單位可加註考核意見及其志願,以供核
派參考。
(六)新進人員分發,由現職統調調入人員先依遷調積分高低順序公開選
填,再由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生依警政署分
發順序公開選填。
五、本局員警陞遷案件規定如下:
(一)檢討陞任案件,優先就擬任職務同一陞遷序列請調存記人員先行調
整後,遞遺缺額再由陞任人員陞補之。
(二)請調案件核准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時,應及時申請,如經核
布派令後,不聽調遣,再請求註銷者,除特殊原因經查明屬實外,
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懲處,並自核布派令之日起一年內不得
自請調地。
(三)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停止其遷調,經存記有案者,陳轉存記單位應
主動報請註銷:
1.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
2.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受記一大過
以上懲處。
3.經核准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4.試用期間、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5.經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在此
限。
(四)各分駐(派出)所所長、副所長、檢查所所長,分局得遴薦適任人
選報局派兼。兼職人員派兼以安定為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
更替。
(五)分駐(派出)所任該警勤區以二年為原則,但因陞職或有重大事故
或自請調地者不在此限。
(六)本局主管職務按地區特性,依單純、較重、繁重順序為原則實施地
區遷調。
(七)本局對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人員,依需要實施非主管、主管及勤
業務之經歷遷調。
(八)各單位對所屬考核不佳員警,應先加以輔導勸戒,使其改過遷善,
不得動輒報調,如屢誡不悛,非以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得詳述具
體事實並檢附輔導考核資料主動報調,不受本要點有關遷調規定之
限制。
(九)員警因考核不佳而經主動報調或調整者,三年內不得調回原任單位
;因工作不力而經主動報調或調整者,二年內不得調回原任單位。
但基於特殊理由者不在此限。
(十)各單位人員之工作性質,如有地區責任範圍,應注意人地是否適宜
,避免因地緣關係衍生人情壓力,影響警政工作之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