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縣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
工人員)人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風險,指存在於與社工人員工作有關的環境中可能遭受之
騷擾、威脅、恐嚇或攻擊等影響人身安全的風險;危機指社工人員在
與工作有關的環境中發生上述情事,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
三、本要點所定適用範圍,包含本府所屬社會工作業務之機關(構)及受
本府委託辦理社會工作業務民間單位之社工人員。
四、本府為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危機發生:
1.自行或督導所屬及民間單位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
施資源。
2.擬定通報機制、危機處理計畫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3.規劃辦理職前、在職訓練。
(二)風險預測:
1.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檢視具風險個案。
2.建立預警制度。
(三)危機處理:
1.受理通報案件後,立即採取有效之安全措施確保社工人員人身安全,
案情重大者應由各相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成立專責處理小組,以本府
處長以上人員為召集人。
2.專責處理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被害人需要於三天內提出安全計畫。
(2)協調警察機關協助人身安全維護及事件調查事項。
(3)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危機事件、可能後果及處理
方法之溝通,以避免危機擴大。
3.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期間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隠私
與權益,並明確宣示政府對於保護社工人員與被害人人身安全之決心。
(四)復原:
1.對於社工人員進行關懷慰問。
2.提供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3.協助提供法律訴訟資源。
五、本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得考量前點所列各
項內容,督導相關單位編列必要經費。
六、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傷害之虞,本府應協助請
求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