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屏東縣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弘揚敬老美德,落實關懷老人福利措施,發
給重陽節敬老慰問金(以下簡稱敬老慰問金), 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敬老慰問金發放對象為重陽節三十日前設籍本縣,且截至當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年滿九十歲以上之老人。
第3條
敬老慰問金之發放標準如下:
一、年滿九十歲至九十九歲者,每人新臺幣五百元。
二、年滿一百歲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第4條
符合前二條發放條件之名冊,由本府民政處提供,委由各鄉(鎮、市)公
所依實際狀況調查後,送本府統計發放人數。
第5條
敬老慰問金之發放方式如下:
一、年滿九十歲至九十九歲者,委由各鄉(鎮、市)公所致贈。
二、一百歲以上者,由縣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慰訪致贈;若無受訪意願者
,由本府或委由各鄉(鎮、市)公所致贈。
第6條
敬老慰問金於重陽節前送達長者設籍處所;籍在人不在,或出國未歸且逾當
年十一月十六日未領取者,不予發放。
第7條
敬老慰問金應由長者簽名或蓋章具領;如本人無法簽名或無印章,得以指印
代替,並經二人在名冊上簽名或蓋章證明,亦生同等效力。
因故由家屬代領時,除須於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外,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與長者之關係。但負責發放人員不得代領。
名冊中領取人冠有夫姓,而其蓋章未冠夫姓者,由發放人員加蓋職名章確認
係屬同一人。
第8條
經登載造冊為受領敬老慰問金者,如於發放時已死亡或戶籍遷出本縣,則不
予發放。
第9條
不符資格而受領敬老慰問金者,本府得撤銷發給,並追繳已受領之敬老慰問
金。
第10條
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