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特依身心障
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條件,經本府評估有需求者,得申請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
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但以低收入戶
為優先。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位於屏東縣。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
宅經認定不適居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
條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
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
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三、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標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以租金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補助。但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千元整。
(二)二口家庭:按月以租金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補助。但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千元整。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以租金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補助。但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千元整。
(四)其他經本府評估有需求者。但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整。
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貼金額低於規
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四、符合第二點房屋租金補貼資格身心障礙者,本府應協助其申請中央機
關相關較優惠之住宅租金補貼福利事項。
申請人經切結同意本府輔導協助申請前項租金補貼福利事項,逾期仍
未申請者,不得再申請本府租金補貼。但經複查評估有特殊需求者,
仍應同意其房屋租金補貼申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追繳溢領補
貼金額:
(一)身心障礙者因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進住社會福利機構。
(三)身心障礙者遷居至本縣以外其他直轄市或縣、市。
(四)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五)接受補助後,喪失第二點補助資格者。
(六)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住
宅補貼二種以上。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
係。
六、經本府需求評估符合申請房屋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府申請: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及財產歸戶證明。
(四)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六)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七)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八)切結書。
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內,遷往本縣其他鄉(鎮、市)租屋居住
,應重新申請本補助。
七、申請人於補助期間,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立即通知本府,並自
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八、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條件,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一)設籍且購置之住宅位於本縣。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或戶籍內直系親屬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本
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
償者。
本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
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
第一項第二款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
條規定辦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或
郵局:
(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出本縣。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者。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十、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期限、計算基準及補助方式,應依下
列規定: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其額度最高不
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份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
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份利率之差
額。
(四)補助方式:符合第八點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憑繳款證明及身心障礙
者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請領補助,由本府逕撥付予身心障
礙者本人。
十一、經本府需求評估符合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府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證明及財產歸戶證明。
(四)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切結書。
(七)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切結書,並應註明於受補助期間,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
於第三人,應主動通知本府及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如怠於通知其
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十二、身心障礙者僅得就房屋租金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擇一申請;且同址
房屋,不得同時為申請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十三、獲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於受補助期間因公共工程須拆除住宅
或因天然災害毀損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之虞,經向本府申請更換擔
保品,並經該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同意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辦
理貸款利息補貼。但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及
賸餘期數為限。
十四、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審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文件,以書面掛號郵寄或逕向本府
申請。
(二)資格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人,合格名冊彙整逕送相關單位查處確認。
(三)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資格者應載明核定發給補助之
起始日、補助金額。不符合資格者並應敘明原因。
(四)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
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為不合格。
(五)核定之補助款,應於核定次月十日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若有異議,得於收受通知書起十五日內,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受理複查應依本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所
定程序重新審查。
十五、申請人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匯款事宜:
(一)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者,應每月檢附繳款明細或收據,送本府
審查,並於次月十日前匯入其帳戶。
(二)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度一至二月份及七至八月份檢
附前半年繳款證明,送本府審查,並於次月十日前匯入其帳戶。
申請人死亡,其申請房屋租金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未及匯入其帳戶
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具死亡相關證明文件或法定繼承人證明文
件請領之。但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
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十六、身心障礙者有第五點或第九點所列情形,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不符合本要點請領資格而領取房屋租金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主
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十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
再核定補助。
十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