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員工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事項,以
推動電子公文線上簽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然人憑證,指具身分識別、數位簽章及資料加解密功能,
並有強化安全性與多重防偽措施等功能,由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
憑證。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負責公文承辦及簽核之人員。
四、自然人憑證之核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前:由民政處及研考處以集體申辦
方式辦理。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後:首次或重新申辦,申請人均應
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
五、費用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證請領、舊證到期或憑證無法讀取重新申辦者,由員工先行墊付
費用後再填具本府員工個人申請自然人憑證補助費用申請表(以下
簡稱申請表),向人事處申請全額補助費。
(二)憑證遺失、外觀損毀或因更改姓名、身分證字號而重新申辦者,所
需費用由員工自行負擔。
(三)申請費用補助,須檢附舊證(新證請領除外)、繳費收據,並填寫
申請表(如附件)。
六、自然人憑證持有人員退休、離職或調職,憑證無須繳回,可繼續使用至
效期限屆滿。但電子公文線上簽核系統線上簽核識別功能,自退(離)
職生效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