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原住民
族教育事務,特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七條規定,設屏東縣原住民族教
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
(二)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及研議。
(三)其他有關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事務之研議及諮詢。
(四)其他應經教審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
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與原民處處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行政代表四至六人。
(二)民間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三)各教育階段學校代表六人至八人。
(四)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
(五)原住民族群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除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及女性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外,並應考量各級各類學校、原住民族各族
群及地域之均衡。
四、本會會議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代表機關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六、本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主持會議時
,得由召集人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主席主持會議。
七、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指示,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八、本會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本
府行政代表未能出席時,得指派該單位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單位列席說明、討論及
提供意見。
十、本會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
之。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