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能減碳、執行行政院加強政府
機關及學校節能減碳措施,特 設本府節能減碳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節能減碳計畫之審議。
(二)督導本府各單位節能減碳之執行事項。
(三)考核本府各單位節能減碳成效。
(四)溝通、整合本府各單位各項節能減碳措施。
(五)其他有關節能減碳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行政處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八人,由本府就下列各處副主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
(二)本府財政處。
(三)本府建設處。
(四)本府工務處。
(五)本府水利處。
(六)本府教育處。
(七)本府農業處。
(八)本府原住民處。
(九)本府客家事務處。
(十)本府社會處。
(十一) 本府勞工處。
(十二) 本府地政處。
(十三) 本府行政處。
(十四) 本府人事處。
(十五) 本府政風處。
(十六) 本府研考處。
(十七) 本府主計處。
(十八) 本府文化處。
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科長兼任;置能源管理人
員一人,由本府行政處派員兼任。
九、本府各單位應各指派一人兼任節能連絡人,做為節能管理人員對各單位
之聯繫窗口。
十、本府每年度應辦理一至二次各單位節能減碳執行績效考評工作,考核頻
率及項目由本小組另訂之。
前項考評結果,應送本府能源管理人員彙整後,提送本小組會議審議。
本小組得依考評結果提報獎懲。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三、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辦理。
十四、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