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各義務採購單位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採購承辦人及直屬主管。
三、獎懲標準:依據各義務採購單位報本府資料,由本府彙報轉陳衛生福利部核定結果辦理。
(一) 獎勵類別:
1. 該年度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五十者,辦理採購承辦人及直屬主管一人,嘉獎一次。
2. 該年度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九十者,辦理採購承辦人嘉獎二次及直屬主管一人嘉獎一次。
(二) 懲處類別:
1.該年度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二次。
2.連續二年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三次。
3.連續三年以上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五次。
4.未辦理以上其應辦理事項者,依據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者之連續年 辦理,該年度記申誡一
次,連續二年以上記申誡二 次,連續三年以上 記過一次。
四、獎懲例外情形:採購比例無論已達百分之五以上或未達百分之五,經由衛生福利部核定有正當理由
者, 則不列入 辦理獎 勵或 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