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行政績效,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並組成特殊教育評鑑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定期實施特殊教育評鑑。
二、 本府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班應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評鑑。
三、 評鑑對象為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四、 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教育處派員兼任,另置評鑑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處長就特殊教育領域相關專家學者、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代表聘(派)兼之。
為辦理評鑑工作,應由召集人遴聘評鑑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各班別評鑑小組,由督學擔任召集人。
五、 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進行評鑑工作。
(三)評鑑項目及標準研定。
(四)督導待改進學校之追蹤輔導。
(五)其他特殊教育促進事項。
六、 評鑑內容包含行政與教學兩大類。
七、 評鑑流程為公布評鑑項目及標準、各校辦理自評、委員到校訪評及辦理成效追蹤。
八、 評鑑方式以資料檢閱、教學觀摩、設備與環境訪察、晤談、座談會等方式檢核各校執行特殊教育之情形。
九、 評鑑實施前半年需公告評鑑指標與受評學校。
十、 本府教育處每年應編列預算辦理評鑑工作。
十一、 相關評鑑工作得委託學校辦理,承辦績優學校得據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