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為強化颱風期間船舶進出管制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應災害防救需要,危險潛勢區域管制公告生
效且達船舶進出港管制要件時,本縣境內海域即實施船舶進出港管制,除
災害防救必要事項外,所有船舶應進港避難,禁止所有船舶出港。
第 3 條
本縣各沿海鄉鎮颱風期間船舶進出港管制,除琉球鄉外,統一由本縣災害
應變中心指揮。
第 4 條
為因應琉球鄉地形特殊及災害防救需要,颱風期間船舶進出港管制授權由
球琉鄉公所決定並通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但其決定與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之決定不符時,應依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
第 5 條
違反第二條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