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恆春機場航廈旁廣場(以下簡稱本場
地)藝文、休閒活動,並加強空間及設施之有效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有關戶外藝文展演、藝術文化、產業觀光或經本府核准使用之相關活動,
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第 3 條
本場地經租借後,每日使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翌日上午二時三十分止。但
本府得視需要酌予延長或縮短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六十日備齊申請書件乙式十份,並於使用三十日前繳交
相關費用,向本府申請。
使用本場地應依規定及核准登記日期、時間、內容使用,非經本府同意,
不得擅自變更。因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其使用
權,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第 5 條
租借本場地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人員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
生之維護,並接受管理人員之監督,如有毀損或短缺情形,使用人應
於七日內負責修繕或負賠償責任。屆時不履行時,本府得僱工修護,
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時,由申請人補足。
二、場地使用結束後應回復原狀,活動品必須於活動結束後運離現場,如
未履行,
本府得視同廢棄物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由申
請人補足。
第 6 條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活動所需之電源、舞台、燈光、音響、流動廁所及相關輔助設施,均
由申請人自行準備,如需使用現場之設備,須經本府同意後,始得使
用。
二、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自
行負責。
三、不得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寧之行為,活動音量請依照
噪音管制規定辦理。
四、駛進本場地之起重車輛,其工作時間須事先申請許可,不得影響飛機
起降作業。
五、不得施放煙火、高空氣球或其他易於引起火災之物品。
六、其他法令規定應遵守之行為。
第 7 條
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已繳之使用
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舉辦活動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擅自借(租)予他人使用。
二、妨害公共安全或安寧。
三、違反公序良俗。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本府一年內不受理其場地使用
申請。
第 8 條
因不可抗力事由或經本府取消使用者,退還其已繳納費用。
第 9 條
本場地使用收費如附表;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