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區內已設立登記並營業之殯葬禮儀服務
業者。
二、本縣轄內合法公、私立殯葬設施(含殯葬設施經營業者)。
第三條 本辦法之查核評鑑,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處主辦,必
要時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
第四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之查核評鑑及獎勵,分為屏東市、屏北地區及屏南
地區等三大區域,每二年分區辦理,並得接受殯葬禮儀服務業申請提前
辦理評鑑。
第五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項目如下:
一、許可審核事項。
二、經營與管理事項。
三、服務項目價格透明化。
四、消費者權益保障事項。
五、禮儀程序之完整性、適當性、合理性。
六、專業服務。
七、其他(改進及創新作法)。
評鑑方式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書面考評,評鑑項目及配分
,由本府於一個月前通知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提送相關書面資料予評審
小組初審;第二階段為實地考評,初審結果達八十分以上之業者,由
評審小組排定期程至營業據點,就評鑑項目進行複評。
第六條 評鑑結果除於本府網站公告外,並將函請本縣轄內各公(私)立
殯葬設施處所張貼公告。
第七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縣各合法公、私立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每二年辦理一
次。
第九條 殯葬設施查核評鑑項目如下:
一、設施設備。
二、經營管理。
三、權益保障。
四、專業服務。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應查核評鑑項目。
前項查核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於查核評鑑實施一個月
前通知各殯葬設施管理單位或經營業者。
第十條 殯葬設施之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之殯葬設施管理單位或經營業者,並公告
之。
第十一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及殯葬設施管理單位或經營業者之評鑑結果列
為優等或甲等者,得發給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及殯葬設施管理單位或經營業者之評鑑結果列
為乙等、丙等或丁等者,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目,於通知送達
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定,違者依相關規
定處理。
第十三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及殯葬設施管理單位或經營業者以詐欺、隱匿
、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影響評鑑之正確性者,由主管
機關撤銷其評鑑結果。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得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