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鼓勵本縣各行政機關學校晉用女性參與決策,特訂定本獎勵
要點。
二、組別:
(一)機關組: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學校組:本縣所屬各高、國中及國小。
三、評選項目(如附女性參與決策評量表):
(一)基本項目
1.未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性騷擾之防治相關規定。
2.未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相關規定。
3.未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相關規定。
(二)機關組各機關晉用所屬機關首長、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女性主管人員
及合議制委員會委員之比例:
1.機關內現有幕僚長、各級單位主管人員、所屬機關首長及單位主
管中女性所占比例。
2.當年度 1 月至 12 月晉升機關幕僚長、各級單位主管人員、所
屬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人次中女性所占比例。
3.機關內現有甄審、考績委員會委員或其他(應列舉說明)具參與
本機關決策性質之各類委員會中女性所占比例。
(三)學校組各校晉用主任及組長女性人員及委員之比例:
1.學校內現有主任及組長人員中女性所占比例。
2.當學年度新任主任及組長人次中女性所占比例。
3.學校內現有教評會、性別平等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其
他(應列舉說明)具參與本校決策性質之各類委員會中女性所占
比例。
四、獎勵標準:
(一)機關組須符合基本項目各項之條件且前點第二款各目計算所得總平
均比例,達百分之 35 者。
(二)學校組須符合基本項目各項之條件且前點第三款各目計算所得總平
均比例,達百分之 35 者。
(三)其他:各機關符合基本項目各項之條件且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得自行檢證提報成果,經提報本府考績委員會討論後依辦理情形
核與獎勵。
1.訂定促進女性參與決策相關規定,並具體落實者。
2.研提促進女性參與決策創新之措施,並具有績效者。
3.其他在促進女性參與決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五、獎勵方式:各組獲選之機關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獎勵,總敘獎人
數不超過 3 人,額度不超過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