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少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與本縣各
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公文處理數量,並迅速
完成第三類公文之通報時效,提昇公文處理效率,特訂定本規定。
二、第三類公文電子交換機制係指發文機關將各類通知、傳閱等通報週知
性質之公文,以登載電子公布欄方式處理,期減少公文層轉,增加公
文處理效率。
三、本府及各機關學校登載第三類公文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首長到任就職通知。
(二)地址、電話變動通知。
(三)年度發文代字號通知。
(四)函轉已公(發)布之法規命令。
(五)通報性活動通知。
(六)其他適合登載電子公布欄之通報性公文。
四、第三類公文之公布對象,以本府各局處及各機關學校為限。
五、本府及各機關學校應設置電子公布欄,對於須發文通報週知之傳閱性
公文,以登載電子公布欄且於網際網路上可閱讀者為原則,並得輔以
電子郵遞告之;或請需用機關自行轉載應用,不另以書面通報。
六、收文人員作業規定:
(一)本府及各機關學校電子公布欄公文訊息收文後處理機制:
1.陳核與機關權責相關之公文。
2.轉貼內部或專屬網站。
(二)本府各局處及各機關學校首長應指定專人於上班日分上、下午上網
瀏覽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並視登載內容、性質,為下載及必
要之處理。如未上網瀏覽及下載處理,因而延誤公文時效者,各局
處及機關學校應自行負責,情節重大者應懲處相關人員。
(三)受文單位(機關、學校)對於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公文,除確為所
承辦業務需依現行分文程序分送承辦人辦理外,如係通告週知性質
者,得自行決定是否列印傳閱,進而達成文書減量目標。
七、承辦人員作業規定:
(一)應以第三類公文之發文機制辦理者,不得以其他方式處理。
(二)第三類公文,應由公文承辦人員於擬稿時判定並在稿面適當處註明
「第三類公文電子交換」,登載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以登載之翌日
起算,不含例假日),未指定登載期間則以七日計,期間屆滿後,
將自動移入電子公布欄歷史檔,並提供查詢至翌年年底。
(三)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完成判行程序後,再送文書單位登載。
八、文書人員作業規定:
第三類公文登載時,應由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之文書人員或指定人員為
之,並依公文正副本欄位之標示,送至指定之受文機關及其屬員。必
要時,應輔以電子郵件告知相關機關。
九、第三類公文之處理績效,得列入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年度公文處理成效
檢核項目。
十、第三類公文應列入發文件數統計。
十一、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