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立高中暨國民中小學(含學前)
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
施辦法第五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教班,包括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以及藝術才能班。
三、學校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藝術才能班),得經核
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國中、小特教組長資格,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
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惟若該校身心障礙班及藝
術才能班各達三班(含)以上,且經本府教育處專案核准者,得於特
教組長外增設資優組長一名。
四、特教班教師如需兼任行政工作時,以兼任特教組長為原則,如需擔任
其他行政職務,學校需函文本府核定後始得為之。為避免影響學生受
教權,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比照其他組長,並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
配,不得減少特教班學生每週上課之總節數。若因學生學習需要或需
補足兼行政之特教教師授課節數,學校應補足兼行政之特教教師授課
節數,得請教師交互支援教學,且應對等(一節換一節)補足授課結
束。但支援教學不得超過教師授課總節數之二分之一。
五、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教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
一。各校可依實際狀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方式(協同教學、
分組教學或個別教學)。但學生每週學習節數不得低於九年一貫課程
各年級學生學習節數(如附表二)。
六、國小資源班教師編制一人暨國中資源班教師編制兩人之班級不設導師
,其班級授課節數比照專任教師。
七、自足式特教班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作息時間)應與同
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早自習與午休時間為導師時間不可排課,亦不
可算成導師之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