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五條訂
定之。
二、本要點以就讀於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之資賦優異
學生為對象。
三、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應依下列程序審慎辦理:
(一)各校應擬定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於每年十月三十
日前上網公告並做校內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學習領域)及學生意願,由班級
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或提出申請,國二學生全部學科
(學習領域)跳級得配合國中教育會考之需要提前辦理。
(三)各校受理申請案後,須召開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
推會),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將初審結果及
會議紀錄向屏東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提出複審申請。
(四)各校對於經鑑輔會鑑定通過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協調
任課教師、班導師與家長或監護人、或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代
表共同擬定「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經各校
特推會通過後,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提鑑輔會審議
。
五、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初審工作,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
目,以為鑑輔會審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
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
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
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
標準(綱要)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成就
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
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
、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
六、第四點之個別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應包含基本資料
、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速與加深加廣學科(學習領域
)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
事項等。
七、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辦理,並加
強與家長溝通。若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
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若仍難以改善,則應備齊該生個別輔導計
畫及個案輔導相關資料,向鑑輔會申請重新評估。
八、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中若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
程銜接者,得向本府專案申請協調。
九、國小五年級或國中二年級學生通過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得由
學校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
當後,報請本府發給證明書。國小五年級學生發給同等學力證明書;
國中二年級學生發給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參加相關入學甄選,經錄取
並同意入學後,由原就讀學校函報本府發給正式同等學力證明書;未
錄取或錄取未升學者,不發給同等學力證明書,並應回原校繼續就讀
。
十、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審經費及個別學習輔導所需額外
費用,應本收支平衡原則,由家長負擔。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報本府
申請補助。
十一、辦理本項業務之績優人員得依本縣教育人員獎懲規定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