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特殊教育發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之規定,設屏東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三)年度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四)反映各界意見以強化特殊教育功能。
(五)特殊教育學理之諮詢與活動之指導。
(六)統合教育、醫療、社政及職訓等單位意見,提供特殊教育整體性服務。
(七)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權利,提供申訴服務。
(八)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宣導特殊教育之實施,以利無障礙環境理想之實施。
(九)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事項。
三、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人,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為諮詢委員,任期二年,得續聘任;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另本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特幼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五、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出席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