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依據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
處理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特設屏東縣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菸酒業者私、劣菸酒稽查及取締。
(二)菸酒抽檢。
(三)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送案件處理。
(四)其他有關聯合稽查及取締事項。
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由本
府以下人員兼任之:
(一)財稅局局長。
(二)城鄉發展處處長。
(三)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處長。
(四)行政處處長。
(五)傳播暨國際事務處處長。
(六)消費者保護官。
(七)警察局局長。
(八)消防局局長。
(九)衛生局局長。
(十)環境保護局局長。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稅局局長兼任,或由召集人指定人
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置秘書一人,由菸酒
消費稅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由財稅局指派五人、警察局(含各
分局一人)計九人、衛生局派三人,城鄉發展處、勞動暨青年發
展處、行政處、傳播暨國際事務處、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各派一
人兼任;必要時各處(局)得增派人員。
五、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稽查及取締小組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執
行稽查或取締工作時,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小組每年召開稽查及取締會報一次,由秘書長召集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稅局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修正要點奉 縣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