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屏東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
核之範圍如下:
(一)年度計畫執行效能。
(二)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財政績效及業務執行情形。
三、鄉(鎮、市)公所年度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由本府研考處主辦,其
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計畫實施績效。
(四)計畫先期評估作業。
(五)計畫督考機制運作情形。
(六)其他依年度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四、鄉(鎮、市)公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由本府主計處主辦,其
考核項目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年度預算之編製、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
社會福利措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各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屏東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或
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鄉(鎮、市)公所年度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屏東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或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鄉(鎮、市)公所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
專用,經費之分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四)鄉(鎮、市)公所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
、執行,及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繳納清償情形。
(五)鄉(鎮、市)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
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由鄉(鎮、市)
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建議事項應由鄉(鎮、市)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
,不得採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3、鄉(鎮、市)公所應定期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
情形於鄉(鎮、市)公所網站中公布。
(六)鄉(鎮、市)公所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
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除須由申請補助團體提出計畫審核後,始核
定補助額度外,其餘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
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為原則。
4、鄉(鎮、市)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
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鄉(鎮、市)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
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
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或本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5、各鄉(鎮、市)公所應定期將受其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
、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等辦理情形,於鄉(
鎮、市)公所網站中公布。
(七)節流部份
1、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人事費撙節情形。
3、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八)其他依屏東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預算編列及執行控管應行注
意事項所規定、配合中央政府考核、審計機關建議或實際施政計
畫需要增辦之考核項目。
五、鄉(鎮、市)公所財政績效及業務執行之考核,由本府財稅局主辦,
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行政業務考核:
1、報表編送情形。
2、公地產籍管理成果。
(二)年度債務管理績效。
(三)開源績效執行率考核:
1、各項稅捐稽徵辦理情形。
2、各項規費及罰鍰徵收情形。
3、以前年度歲入轉入數執行情形。
4、公共造產辦理情形。
5、公地占用處理成果。
6、公地挹注財政收入成果。
7、其他具有績效之開源措施辦理情形。
六、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年度計畫、財政及預算之考核,原則採書
面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抽查。本府各主辦考核單位應事先將
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各鄉(鎮、市)公所,並得視考核作業需
要,請鄉(鎮、市)公所於規定期限內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
七、本府各主辦考核單位於辦理考核時,得配合年度重大施政政策邀集相
關局處共同參與。
八、本府各主辦考核單位應視考核項目性質,分別訂定考核作業期程,並
依上述期程,將考核結果送本府主計處彙整後,陳報 縣長。
九、本府按下列各款規定評定各鄉(鎮、市)公所考核成績,以作為縣統
籌分配稅之指標,並得據以增加或減少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之補
助款:
(一)各鄉(鎮、市)公所對於中央或本府主辦考核機關交辦事項辦理
情形。
(二)本府研考處依據第三點主辦之年度計畫執行效能。
(三)本府主計處依據第四點主辦之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及屏東縣
對各鄉(鎮、市)計畫及預算考核項目與評分方式基準表。
(四)本府財稅局依據第五點主辦之財政績效及業務執行情形。
十、本要點之獎懲依「屏東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
核要點獎勵計畫」辦理;鄉(鎮、市)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
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一、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預算考核之主計人員由本府主計處統一辦
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