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公務獸醫師執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得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
藥品費及檢查費,每頭次以新臺幣計價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豬瘟新臺幣七.五元。
二、母豬日本腦炎四十五元。
三、豬假性狂犬病:
(一)傳統疫苗十五元。
(二)基因缺損疫苗二十元。
四、畜犬狂犬病一百元。
五、口蹄疫:
(一)豬、羊各二十五元。
(二)牛及其他偶蹄類大動物五十元。
六、牛流行熱八十元。
七、畜犬傷害他人留置檢查每日五百元。
前項未指定之動物傳染病,為緊急防治需要,以藥品成本收費。
第 3 條
動物藥品及檢查費之收入應悉數解繳縣庫。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