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ㄧ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教育健全發展
,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合理分配教育資源,特設屏
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
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
金,以本府為管理機關,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除法律令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收入。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育活動支出。
四、教育研究支出。
五、推廣教育支出。
六、建教合作支出。
七、教學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教育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體育支出。
十ㄧ、其他與教育有關之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應依法編列預算,有關預算之籌編及執行,
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
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
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年度終了之賸餘滾
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第 七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
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