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依
戶籍法第五條規定,於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其名稱及轄區由
本府另訂之。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初設戶籍登記。
四、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事項。
五、其他有關戶政業務事項。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處處長之監督
,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
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設二股,三十五人以
上者得分設三股,股置股長。
戶政事務所設三股者,其名稱及掌理事項如下:
一、戶籍登記股:戶籍登記、更改姓名、戶籍謄本、英文戶籍謄
本、文件核發、國民身分證核發、統號及戶號管理、護照親
辦人別確認、自然人憑證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戶籍資料股:道路命名、編釘門牌(含整編、行政區域調整
、證明核發等)、國籍、學齡兒童及臨時名冊等造冊、各項
戶籍通報及戶籍人口統計、協尋親友、戶籍資料查詢、親等
關聯、檔案管理、跨機關便民服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行政庶務股:選舉業務、文書收發、印信、庶務、規費、出
納、研考、工友管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戶政事務所設二股者,其名稱及掌理事項如下:
一、戶籍登記股:戶籍登記、更改姓名、戶籍謄本、英文戶籍謄
本、文件核發、國民身分證核發、統號及戶號管理、護照親
辦人別確認、自然人憑證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戶籍資料及行政庶務股:道路命名、編釘門牌(含整編、行
政區域調整、證明核發等)、國籍、學齡兒童及臨時名冊等
造冊、各項戶籍通報及戶籍人口統計、協尋親友、戶籍資料
查詢、親等關聯、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規費
、出納、研考、選舉業務、工友管理、跨機關便民服務及其
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第八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戶役政資訊系統主機房管理事項,由各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派員兼辦。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