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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屏東縣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屏府行法字第0920228042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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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為提供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收費,特訂定本準則。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執行機關為屏東縣環境保護局及鄉 (鎮、市) 公所。
第 3 條
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之一般事
業廢棄物,且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處理者為限。
第 4 條
代清除、處理收費計算方式如附表。
執行機關應於本準則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訂定相關收費規定,所
收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