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流動廁所方便公眾使用,維護環境衛
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屏東縣議會主辦重要慶典集會活動時,得優先申請免費
使用流動廁所。
屏東縣各級機關、學校、團體或縣民舉辦集會活動時,得申請租用流動廁
所;其使用地點以本縣轄區為限。
第 3 條
使(租)用流動廁所,應於活動三日前向屏東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第 4 條
流動廁所使用期間,申請人應妥善管理,如有損壞應照整修價格全額賠償
,所需個人衛生用品由申請人自理。
第 5 條
租用流動廁所每輛每日收費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