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
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其中一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監測與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醫院、機構感染控
制、預 防接種及疫苗管理等事項。
二、 醫政科: 掌理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緊急醫療救護、山地離島緊急醫療救護訓練、身心 障
礙鑑定、醫療網等事項。
三、心理衛生與毒品防制科 :掌理精神衛生、心理衛生、社會安全網及毒品防制等事項。
四、保健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健康體能暨肥胖防治、社區(部落)健康營
造等事項。
五、稽查科:掌理衛生稽查、取締、陳情案件處理、菸害防制稽查及其他有關衛生行政等事項。
六、食品藥物管理科 :掌理食品衛生管理、藥政、藥物、化妝品、醫藥分業、藥事人員登記管
理、藥械供應等事項。
七、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志願服務、生命統計、菸害防制及衛
生所業務管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技正、科長、秘書、股長、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
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ㄧ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
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第一項主管疾病管制、醫政、心理衛生與毒品防制、保健、藥政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
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局下設各鄉(鎮、市)衛生所、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及
屏東縣檢驗中心,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
規程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
不能代行時,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
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屏東縣政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七年
二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
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
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
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
十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