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廉能政治,建立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作業規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職人員,依本法第二條規定。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本法第三條規定。
三、本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府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
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
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
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
意之補助。
(四)辦理交易標的為本府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 承購、委託經營、
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前項但書第三款所稱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本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
於法定之身分關係,本府依法令規定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
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本府以電信網路或其他
足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
四、第三點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元。
五、本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本府為第三點第一項但書第一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
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但屬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
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規定於投標時或申請補助時檢附身分關係揭露表者,得於採購案決標前或補助案
核定前補正。
六、本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本府依第三點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
後三十日內,本府受理補助或交易之單位應將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主動公開於本府官
網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揭露專區。但屬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
在此限。
前項公告之時間起算點,於交易行為係以決標時起算;於補助行為係以本府補助核定時起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