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
發文機關: |
屏東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1.13 |
發文字號: |
屏府特教字第108804751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
法規名稱: |
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
法規內文: |
108年11月1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教特字第10880475100號函修訂
一、為保障屏東縣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權益,並使
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之授課節數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班(含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包括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
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三、學校設有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得經核准設置特殊教育 組長一名(以下簡稱特教組長);如學校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各達三班以上,且經本
府專案核准者,得於特教組長外,增設資賦優異組長一名(以下簡稱資優組長)。
前項國中、小特教組長資格,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
先。
四、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班教師如需兼任行政工作時,以兼任特教(資優)組長為原則,如需擔任其
他行政職務,學校經報本府核定後始得為之。
(二)國中、國小特教組長及資優組長授課節數,比照本府兼任其他組長授課節數辦理,不
得減少特殊教育班學生每週上課之總節數。如因學生學習需要或需補足兼行政之特殊
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學校應補足兼行政之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得請教師相互支
援教學,且應對等(一節換一節)補足授課節數。但支援教學不得超過教師授課總節數
之二分之一。
五、特殊教育班教師、特教組長及資優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一。
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作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
相同,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
附表一 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表
班級類別
教育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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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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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資源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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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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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長
資優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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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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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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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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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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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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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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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節
(包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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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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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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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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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併國小特殊教育班數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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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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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節
(包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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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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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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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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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屏東縣國民小學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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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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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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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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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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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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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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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屏東縣國民中學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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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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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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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屏東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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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專任巡輔教師節數已酌減交通節數,表列節數為實際授課節數。
2.學前特教班級節數同國小特教班級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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