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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屏東縣政府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
發文機關: |
屏東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5.15 |
發文字號: |
屏府授衛食字第10731335700號函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屏東縣政府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屏東縣政府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
法規內文: |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七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縣長指派人員擔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本府警察局局長。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本府消防局局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觀光傳播處處長。
(九)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十一)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二)學者專家四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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